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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教育局 关于查处违规开展校外培训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表日期:2025-09-22 10:55 编辑录入: 甘州区教育局审核 来源:

为持续巩固“双减”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校外培训生态,我区不断加大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和执法检查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现将近期查处的三起涉嫌违规培训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

案例一

经现场调查发现,位于甘州区新墩镇滨河新区临泽南路畅春润苑S6号商业楼3层303号商铺的张掖市甘州区墨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法定代表人申请,我局研究,于2025年8月注销该机构,但存在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非学科类培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张掖市甘州区墨轩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停止一切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幼儿)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甘肃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案例二

经现场调查发现,位于甘州区欧式街的神墨教育,该机构存在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培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甘州区欧式街的神墨教育停止一切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幼儿)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甘肃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案例三

经现场调查发现,位于甘州区东辰瑞景10号楼2单元102室民房,组织者在未取得任何办学许可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面向小学生开展英语学科类培训活动。该场所不具备必要的消防条件,环境简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组织者停止一切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补课活动,清退已招收的学生,并退还所收费用。

为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维护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和家长合法权益,规范全区校外培训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任何机构要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开展校外培训,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否则不得开展校外培训活动。   

2.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一对一”“一对多”“众筹私教”“研学”“家政服务”和非学科类等名义开展隐形变异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如在许可范围及消防、住建、食品、资金安全等方面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对在职在岗的中小学教职员工(含幼儿园教师和教研人员),参与校外培训或介绍、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将按《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其他处理。   

5.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收学员或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收费和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进行价格欺诈。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7.严禁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外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引诱误导学生及家长。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8.严禁托管机构违反“双减”政策,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开展学科类培训或在托管期间进行非学科类培训以及辅导,不得举办补习班和联合培训机构在托管期间进行违规补课。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9.通过网络发布“甘州区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各机构门口张贴“甘州区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提高家长对违规校外培训机构的辨识能力,全面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校外培训治理,投诉反映各种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和教师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936-863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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